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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中国反击与巨龙兄弟实业有限公司争夺iPad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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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1j 发表于 2010-5-17 20: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4日,扬言要从唯冠国际(0.255,-0.04,-13.56%,经济通实时行情)(00334.HK)手中买下中国iPad商标的深圳市巨龙兄弟公司(下称“巨龙兄弟”)总经理吴小龙,收到一份苹果公司的通知书。苹果公司在其中称,包括唯冠国际、深圳唯冠在内的唯冠集团的公司同意出售和转让注册号为1590557和1682310的商标(中国iPad商标),苹果公司有受让中国iPad商标的权利。

  苹果公司指出,巨龙兄弟若购买中国iPad商标,就必须承担该项购买的风险。因为,该项购买将受苹果公司的优先权利和利益限制,巨龙兄弟最多以信托形式代苹果公司持有中国iPad商标,而巨龙兄弟也有可能会被涉及与苹果公司随之发生的法律纠纷。此外,深圳唯冠的代表律师也否认与巨龙兄弟进行任何有关出售中国iPad商标的洽谈。

  苹果的尴尬

  “去年苹果公司在向唯冠购买台湾iPad商标时,其实已经将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也买下来了。”苹果公司中国大陆法律代表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智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由于商标转让办理需要时间,加上深圳唯冠方面想多要一点钱,所以中国iPad商标到今天还没有转让成功,“深圳唯冠并没有说不卖。”

  张国智指出,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的老板都是杨荣山,当初说将中国iPad商标卖给苹果,怎么可能存在反口。不过,张国智并没有就苹果公司与唯冠香港公司在香港发生官司,以及苹果iPad产品在中国大陆存在外观侵权的问题作任何回应,仅表示自己不知情。而苹果中国公司媒体负责人手机自5月11日开始,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其公司电话也无人接听。

  对于苹果公司和张国智相对模糊的说法,吴小龙指出,如果苹果公司已经将中国iPad商标买下,就没必要再给自己发通知书,“此通知书的目的,就是想让我不要去购买中国iPad商标,否则会很麻烦。”

  吴小龙也表示,自己只是通过深圳唯冠的中层向杨荣山表达了想购买中国iPad商标的意愿,也给杨荣山发送了相关邮件,只是杨荣山最近在外出差,大家还没有接触上。

  唯冠的为难

  “当时的协议写得很模糊,苹果公司自己认为已经买下了中国iPad商标。”深圳唯冠一位中层对本报透露,当初是唯冠香港公司与苹果公司签订出售台湾地区iPad商标的协议,现在中国大陆iPad商标其实已经抵押给深圳民生银行。虽然深圳唯冠可以出售中国iPad商标,但获得的收益也要用来偿还银行债务。

  5月14日,唯冠国际公告称,法院将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昇锐的资产,公司将分别于5月13日、15日和27日进行昇锐资产的拍卖,所得款项将用于偿还债务。唯冠国际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杨荣山在公告中也表示,由于海外订单大幅减少,影响了公司的供应链动作,以及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以上信息显示,唯冠国际目前处境尴尬,资金紧张。之所以与苹果公司发生中国iPad商标官司纠纷,显然也是希望用中国iPad商标多卖点钱。

  “中国iPad商标所有权并没有明确,巨龙兄弟还存在抢夺的机会。”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辉指出,尽管唯冠香港公司和深圳唯冠同属于唯冠集团下属公司,甚至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也都是杨荣山,但唯冠香港并没有权利出售深圳唯冠的资产,包括中国iPad商标。因为,唯冠深圳公司有资产独立性,其对外债务不一样,对欠债有偿还的义务。如果深圳唯冠没有委托唯冠香港处置自己的资产,唯冠香港就没有权利处置深圳唯冠公司的资产,包括中国iPad商标。上述深圳唯冠中层也证实,深圳唯冠暂时还没有决定,以什么价格将中国iPad商标卖给苹果公司。

  显然这样的结果,对正在紧锣密鼓准备入华的苹果iPad来说,不是一个好消息。5月12日,中国联通(9.14,-0.21,-2.25%,经济通实时行情)总经理陆益民和中国移动(73.6,-0.85,-1.14%,经济通实时行情)董事长兼总裁王建宙均在股东大会上表示,公司正在与苹果洽谈,探讨iPad发展的可能性。

  然而,即将入华的iPad所面临的麻烦还不仅于此。

  “即便苹果顺利拿下中国iPad商标,但iPad入华,还存在外观专利的风险。”深圳市贸促会法律顾问、深圳宝安区企业援助中心副主任李绍宝昨日对本报表示,巨龙公司在去年6月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项平板电视外观专利,其外观与iPad基本雷同。因此,苹果公司在中国销售和生产外观近似的iPad平板电脑,都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苹果公司应该先消除iPad这种潜在风险,不要贸然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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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uihu 发表于 2010-5-17 20: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家中国公司分别拥有IPAD在华商标和外观专利,苹果公司或许不得不为此支付巨额“买路钱”。

上市不到一个月,苹果iPad平板电脑就销售了100万部,5月底还将在美国以外的9个国家销售,但不包括中国。

正当国内的苹果迷们翘首期待iPad入华之时,一场阻击苹果iPad的战役也在紧锣密鼓地组织之中。

“我们正在与唯冠国际(00334.HK)高层接触,希望买下中国IPAD商标。”今年初宣称苹果iPad侵犯自己外观专利的深圳巨龙兄弟公司总经理吴小龙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我们愿意出比苹果更高的价钱,如果唯冠不愿意出售,我们也可以与唯冠一起合作在中国生产和销售IPAD平板电脑。”

目前,双方在出售价格上尚未谈妥。若果真谈妥,将成为苹果iPad进入中国绕不过去的坎。也许,不得不支付巨额“买路钱”。

抢购IPAD中国商标

吴小龙称,唯冠国际拥有IPAD中国商标,而巨龙兄弟拥有IPAD平板电脑在中国的外观专利,这本身就具有合作性。

本报记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中国商标网搜索“IPAD”,出来8个相关结果。其中注册号为1590557和1682310的商标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别在2000年1月和9月申请的,其两个商标图像分别是“iPAD”和“IPAD”,商标商品类别都为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照相机等,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到2011年6月20日和2011年12月13日。

“之前唯冠还拥有台湾地区IPAD商标,去年已经卖给苹果公司了。”唯冠深圳公司一位中层对本报透露,苹果公司当时购买台湾地区IPAD商标时,以为包括了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所有权,但实际上是没有,所以苹果公司在香港已经就此事起诉了唯冠香港公司。

不过,据悉唯冠国际所拥有的IPAD中国(大陆)商标对苹果开价360万美元。

吴小龙自称,自己曾在唯冠工作过多年,与唯冠国际高层关系紧密。唯冠深圳公司上述中层对此予以确认,并证实吴小龙最近一直在接触唯冠高层,商谈购买IPAD商标的事宜。

然而,IPAD中国商标所有权的抢夺方还不仅仅是苹果和巨龙。上述中层透露,由于唯冠国际近两年经营不善,已经欠下银行10亿~20亿元的债务,所以IPAD中国商标其实已经被债权银行监管。债权银行当然希望IPAD中国商标卖一个好价钱,来偿还部分债务。

唯冠国际的财报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2009财年,唯冠国际收入44.55亿港元,同比下滑74%,亏损29.17亿港元,而2008财年亏损5030万港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2010财年半年报显示,唯冠国际收入5.94亿港元,亏损7.6亿港元,而一年到期的银行借贷就有13.03亿港元。

吴小龙的“司马昭之心”

不过,唯冠国际财报中并没有任何有关IPAD的内容,也没有提及与苹果方面的官司。仅今年2月3日和4月8日公司曾发布公告称,唯冠深圳在2001年取得了IPAD商标,但唯冠国际和唯冠深圳并未透露任何有关收购和变卖iPad商标的商谈或者协议。

“IPAD商标已经有几年没有用了,公司高层也担心这个商标被取消,准备先找产品运作起来。”上述唯冠深圳公司中层表示,目前公司只做LED路灯,原来主营的显示器业务基本停产。

熟悉唯冠国际公司现状的吴小龙正是看准这个绝好的契机。“唯冠没有产品,我们有,而且就是平板电视,大家完全可以在国内市场合作。”吴小龙透露,除了年初推出的P88,公司最近还与日本WACOM合作,即将推出新一代平板电脑。

据悉,巨龙兄弟公司在去年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两项平板电视外观专利,申请号分别为200930166516.3和200930166757.8。今年初,苹果iPad一亮相,海外媒体就发现,巨龙兄弟的平板电脑与iPad几乎雷同。吴小龙透露,目前已有一家美国律师所主动找上门,准备以涉嫌抄袭起诉苹果,现在正在收集证据和资料,还没有进入法律程序。

吴小龙说,如果苹果iPad入华,公司肯定会在国内起诉苹果外观侵权。“深圳宝安区政府鼓励我们维权,还组织了法律援助中心。”吴小龙表示,如果巨龙同时拥有中国IPAD商标,诉讼成功性更大。

“唯冠所拥有的IPAD商标在中国受保护范围包括同类商品在国内的生产和销售。”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辉表示,尽管iPad在中国还没有销售,但iPad在中国生产,其实已经构成侵权。商标所有者有权要求查抄工厂,并要求海关扣留和没收出境的iPad产品。不过,刘辉也表示,外观侵权认定相对麻烦,不像商标侵权那么明显。

深圳富士康公司一位中层透露,苹果iPad的确在深圳生产,出厂前肯定会刷上“iPad”商标。至于是否构成侵权,自己并不知情。而深圳富士康媒体负责人也表示,此事自己并不知情,最好找苹果公司询问。而苹果中国公司有关负责人仅表示,已收到记者采访提纲的邮件,并已上报公司,任何信息还得以公司正常回复为准。

其实,巨龙兄弟公司抢购IPAD中国商标的用意非常明显。自iPad在美上市以来,国内外模仿iPad的山寨厂商蜂拥而出。这无疑分食了巨龙兄弟公司的市场,外观专利官司可以预见的收获并不乐观。

如果收购IPAD中国商标,加上自己所拥有的外观专利,无疑抓住了苹果iPad入华的七寸,也让自己的外观专利价值实现最大化。只要苹果iPad入华,就不愁苹果公司不给钱,其商标、外观甚至整个公司资产,都能待价而沽。

运营商合作方尚待敲定

除了商标和专利官司,苹果iPad入华还须过中国电信运营商这道坎。这点,或许可从去年苹果iPhone入华的路径窥见一斑。

去年7月,本报曾报道,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谈判,中国联通终于与苹果公司在3G iPhone入华的细节方面达成共识,但在中国销售的iPhone手机没有配置Wi-Fi。此外,汉王科技(002362.SZ)2月初发布的招股意向书显示,去年7月18日,汉王与苹果公司达成协议,将i-phone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协议金额为365万美元。

两件事情几乎发生在同一时间,说明苹果公司2008年底准备iPhone入华时,就一边与运营商商谈,一边解决商标问题。

去年10月下旬,iPhone开始在中国销售。今年1月,本报记者了解到,支持中国无线标准WAPI的iPhone手机已准备就绪,代工厂家富士康已经量产。

由此可见,苹果iPad入华,除要解决商标问题外,还有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因为,iPad的网络传输主要依靠Wi-Fi和3G,而中国的Wi-Fi热点主要集中在电信运营商手中,剩下的仅仅是一些以星巴克以主的免费Wi-Fi热点,所以即便是Wi-Fi版的iPad,必然要选择一家中国电信运营商合作。

由于产品涉及3G,苹果iPad在国内可能会被定义为移动通信终端,其Wi-Fi功能也需兼容中国无线标准WAPI,而这一研发重任自然又会落到代工合作伙伴富士康身上。深圳富士康一位中层也表示,iPad入华的最佳解决方案就是与国内电信运营商合作,但目前还不知道其中的细节。

从以上信息判断,一旦苹果与国内电信运营商谈妥,就会给iPad增加WAPI功能,并会不惜一切代价拿下中国iPad商标,同时洗脱外观侵权的嫌疑。所以,苹果iPad入华时间表,最终还是取决于与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商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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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euh 发表于 2010-5-17 20: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
来源:永信律师网 作者:佚名 日期:10-03-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在步骤上也可以采用三步走。即:
  a: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谓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它不是依据权利要求书,而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b: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认定的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c: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所谓要部观察,就是对最能够体现美感的部位进行重点比较,然后综合起来进行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那么我们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那么我们将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那么我们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怎么判定?
发布时间:2009-07-22 本文由本网站法律专家提供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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